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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陳叔倬
出版日期20230525
著作名稱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與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的法律競合二例探討
會議名稱第23屆山海觀文化資產學術研討會
主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
國際性會議N
主題博物館學;民族
關鍵字文化資產保存法;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;法律競合;排灣族祖靈柱
摘要本文探討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與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的法律競合二例。依照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指定的古物屬於有形文化資產,保管單位具有管理權。為了管理公有國寶及重要古物的複製,另訂有《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》,以類似《著作權法》對於著作權重製的限制,讓保管單位得管理公有古物的複製。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則保護原住民族得專用經認定的傳統智慧創作,如未經原住民族專用權人同意,任何人不得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。若原住民族國寶被認定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,則保管單位及專用權人兩方皆可啟動複製、亦可阻止對方複製。第一例即為公有國寶及重要古物的保管單位、與原傳智專用權人對於複製原住民族國寶或重要古物的法律競合。另依照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可指定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者,但對於保存者身分並未設定族群身分。今日已有原住民族重要無形文化資產的傳習藝生,不具原住民身分。但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的權利主體設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,專用權人只能是原住民身分者。第二例即為原住民族重要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、與原傳智專用權人的法律競合。此兩例皆需要文化部與原民會共同協商,取得共識,或可解開法律競合困境。
系統號NO000006818

May 10 2024 17:17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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