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震的規模(表1)
地震所釋放出的總能量,美國地震學家芮希特(Richter)根據地震紀錄儀所記錄地震波振幅的大小推估得地震的動能,這就是地震上所稱的芮氏地震規模(M)。規模(M)與能量(E,焦耳)的關係為: log10E=5.24+1.44M。
芮氏地震規模能量的變化係以自然對數等級(數十倍)之方式躍進,如規模2的地震其釋放能量約為規模1之28倍;而規模3的地震是規模1的800倍。921集集大地震規模7.3之主震,其動能約為規模6.8餘震的5倍。而為10月22日嘉義規模6.4的20倍。依理論推估目前地球上所能產生的最大地震規模為10,而歷史上依災情慘烈情況記載推測,已發生過可考的最大地震為1755年11月1日發生於葡萄牙里斯本規模8.7~9.0的地震。然真正有地震儀觀測記錄者僅為規模8.6的四大地震(1899年9月10日阿拉斯加,1906年元月31日哥倫比亞,1950年8月15日西藏,1964年3月28日阿拉斯加)。
圖25.921集集大地震台灣各地區地震
震度示意圖(資料由中央氣象局提供)
表1.地震規模表
規模 相當最大震度 每年地震次數 相當釋放能量 0 700000 1 lb TNT 1 2 2-2.9 Ⅱ 300000 3 3-3.9 49000 4 Ⅲ 4-4.9 輕微 6200 5 Ⅵ 小型原子彈20000TNT 5-5.9 破壞性 800 6 Ⅶ 氫彈,一百萬噸TNT 6-6.9 災難性 120 7 Ⅹ 7-7.9 毀滅性 18 8 ⅩⅡ 8-8.6 天翻地覆 數年一次 60000百萬噸T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