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保護法簡介
文/鄭桂青
在世界潮流中,以法律保護消費者已經是全世界的共識。美國早在1960年代就已提出消費者五大基本權利:求安全之權利、明瞭事實真相之權利、選擇之權利、意見受尊重之權利、請求賠償之權利,並且通過了十餘項相關法規,反觀我國則遲至民國83年才正式實施。
消保法並非一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,日常生活中信手拈來皆與其相關,茲舉數例說明如后,藉供參考: ‧例一:收到不請自來的商品時,怎麼辦?
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,屬於消保法中的「郵購買賣」之交易形態。依照本法第20條規定,消費者可不負保管義務,同時也無義務寄回該商品。
‧例二:「貨物出門,概不退換」合理嗎?
此文字多見於百貨公司,係「定型化契約」的一種,其他如預售屋買賣契約 、火車站公告牌示亦屬之。此乃業者為了和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,單方面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,是以其約定條款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(第11條);如其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該條款無效(第12條)。所以前述文字對消費者並沒有拘束力,仍可以向百貨公司要求退換。
‧例三:某藥品使人致死,其法律責任為何?
消保法第7條規定:「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…之可能者,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…。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,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」由此條文得知藥品製造商若未善盡「警告」之責,而且其廣告內容浮誇不實(違反第22、23條規定),致出人命,嚴重違反消保法,應負賠償之責任(第51條)。